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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5月28日  国农办[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就有为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材料。

  第九条  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监理能力的非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公司。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财政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发机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范  本)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第一责任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人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员以外,委托人应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茧自缚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于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肥市,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
  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

  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未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
  1、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第七条  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  其它
  1、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在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
  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四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费=实施监理的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06-7-28 15:37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农业开发办
发 布 人:抚州市农业开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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